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3094号
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2046656M。
法定代表人:张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映雪,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均,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山水丽都50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5632389。
法定代表人:李学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2695X1。
负责人:张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镭,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