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执22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2046656M。
法定代表人张如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永安村黑竹林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9********。
被执行人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67号跃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51572A。
被执行人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碧云中路6号1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98386867Y。
本院受理的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黔020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55490元,案件执行费31955元。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院对三名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如下:于2019年2月、5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二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名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等财产供执行;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部门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尖山村曹家店村民组的一宗土地予以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139号26幢9-2号的房产一套予以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的股权予以轮候冻结。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到六盘水水城县旅游文化投资公司、米箩镇、发耳镇调查及到六枝特区木岗工业园区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7月24日,本院就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控制的财产又无法处置,本案即属“执行不能”,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附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经控制的财产可以处置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太刚
审判员 付昭俊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