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485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被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2046656M。
法定代表人:张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万 莉
书 记 员 殷于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