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04民初74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92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