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04民初74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92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