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3688号







原告



***,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曾宇航。

肖海龟,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

陈清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撤诉时间



***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袁 玉 泉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昌

书 记 员 易 毓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