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3688号
原告
***,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曾宇航。
肖海龟,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
陈清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撤诉时间
***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袁 玉 泉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昌
书 记 员 易 毓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