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民辖48号
原告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与被告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安徽恒升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串通投标行为违背公平、诚信的原则,干扰正常的竞争秩序,其本质是一种恶意竞争、无序竞争的行为。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将串通投标行为明确列举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综合考虑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以及串通投标行为的行为本质,仍应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串通投标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虽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串通投标行为的相关规定,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补充修订时并未删除“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由,即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仍属于二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下的三级案由。本案同发公司起诉内容系要求确认恒生公司、远景公司、恒升公司存在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应属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关于本案的级别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地域管辖,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三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池州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节约司法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由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柳
审判员 夏传国
审判员 谷 莹
法官助理谢娟
书记员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