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7民初42号
原告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与被告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安徽恒升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皖民辖49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院生 审判员  胡少斌 审判员  康启林
法官助理夏国栋 书记员刘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