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成建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俊成建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田亿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322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俊成建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2幢1单元7层A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和田亿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博斯坦管委会博斯坦库勒工业园区香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俊成建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田亿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2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和田亿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和田亿丰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俊成建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22300元,案件执行费323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俊成建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田亿丰实业有限公司协商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2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