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1967号之二
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金周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74284802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保山嘉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达丙社区皂角树30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QE6R2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200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市白组织之舟洱源县。
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山嘉利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7元、保全费225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