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龙陵县华伟矿产品经营部、龙陵县国凯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4151号之一 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陵县华伟矿产品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投资人:***。 被告:龙陵县国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经理。 被告:***,女,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被告:***,女,1977年9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自治州潞西市。 被告:黄某某,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被告:段某某,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陵县华伟矿产品经营部、龙陵县国凯商贸有限公司、***、***、黄某某、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9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1315元,合计4314元,退还原告1307元,其余均由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自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