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3172号之一
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金周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74284802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昌吉市纯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锦绣路29号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83XN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碧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F座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T63E5X。
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昌吉市纯力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碧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