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1178号
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金周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74284802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49号银河华庭D座2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7793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C7号楼D座2002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
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1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