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24执1814-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7428480277,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金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中油富饶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PN1U5F,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一路2幢2单元220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油富饶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24民初25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将被执行人租赁的周至县富昌加油加气站资产及资料按照双方签订的《资产移交清单》返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将涉及周至县富昌加油加气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协助办理至申请人名下,执行费1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其撤销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24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