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碧鸿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24执2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金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碧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F座8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碧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4)陕0124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新疆碧鸿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4193.6,元及违约金及保全保险费1000元;***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新疆碧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05元、保全费1923元、共同负担执行费409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并及其他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124执20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