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2532号之一
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金周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74284802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9年5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8年10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兴县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孟家平乡高柏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3MA0GXJDU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兴县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县宏远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