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执35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63804108。
法定代表人:张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4132270-1。
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立案标的为1756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前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能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丹阳市××××村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丹房权证新桥字第××号、28××42号,丹国用(2011)第0327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以上被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于期限届满日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忠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你方未能提供其明确下落,未能实施。
2019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邮寄终本告知书给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案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俊辉
审 判 员 刘蔚彤
审 判 员 王 鹏
法官助理 李 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应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