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吐鲁番中企铜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01民初925号

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光璞,男,汉族,1996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吐鲁番中企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路西路北侧串联小区1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新。

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吐鲁番中企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阿丽娅阿不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