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29民初2038号
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常林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常**大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常林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保全费150元,由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臧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