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山东常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纠纷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329民初2036号
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638041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膑,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
组织机构代码:7060670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集团法律事务处职员。
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膑和***、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5年,原、被告多次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起重机、悬臂及配件等产品共计货款1318500元。除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外,被告下欠原告货款5181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18150元及利息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存在起重机等产品买卖关系,且原告所诉欠款数额属实,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原、被告多次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起重机械及配件产品,共计货款1188500元。原告另为被告下属山东英格索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行车提供搬迁、维修、检验等服务,共计费用130000元。以上共计欠款13185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800350元,下欠5181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18150元,并自最后一笔欠款付款日期即2015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买卖及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下欠原告货款及服务费5181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18150元,并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欠款518150元,并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2元,减半收取4641元,财产保全费3261元,合计79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