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9186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该××员工,住该××。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蒋某某。
第三人:某某大学,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