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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9186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该××员工,住该××。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蒋某某。 第三人:某某大学,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