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财保227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继海,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慧,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4号楼A区9楼。
法定代表人:沈余银,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21年1月4日交纳保全费,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568259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5682590元的限额内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在568259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书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