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第901、902、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P2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8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津0319民初8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本案所涉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且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法律规定,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萱
审判员 ***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