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叶成诚,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P229。
法定代表人:韩天松,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6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时已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将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兑付不了是出票人兑付不能所致。为了方便诉讼审理,减少诉累,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被告后,根据最高院的文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此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邵 炎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