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叶成诚,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P229。
法定代表人:韩天松,经理。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8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案涉票据出票人是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将该公司列为被告,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此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智超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