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3734号
原告: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P229。
法定代表人:韩天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芳,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六村村委会东侧1500米。
法定代表人:蒋新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钟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