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136号
申请人: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96378081),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P229。
法定代表人:韩天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芳,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星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J1E54K),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27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石淑娟,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6000元。申请人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6000元。
案件申请费2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安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 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