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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辽宁省某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8131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辽宁省某程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与被告辽宁省某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