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博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548号 原告:陕西博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博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博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