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建达皮具制品厂与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2民初1058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达皮具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公路秀水段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476468A。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前工业区东江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0695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达皮具制品厂诉被告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达皮具制品厂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达皮具制品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达皮具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达皮具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