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华国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与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2民初4415号 原告:佛山华国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长虹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前工业区东江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华国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国公司”)与被告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飒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华国公司诉称,飒特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华国公司采购UDG-51红外镜头5个,含税单价9800元,货款总额49000元。飒特公司收货后,于2018年4月23日确认该笔货款金额属实,并承诺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华国公司于同日向飒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飒特公司一直未向华国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华国公司多次催讨,飒特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华国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飒特公司向华国公司支付货款49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飒特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该规定,“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第四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本案中,华国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系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属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的复函》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就广州市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华国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或请求提请甲方(飒特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因飒特公司所在地属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属本院辖区内的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