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0)粤0112执异19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燕广新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2执异190号 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燕广新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与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飒特公司”)、广州燕广新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12执6825号】,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粤财公司的请求为:将(2019)粤0112执682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粤财公司。事实与理由: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诉飒特公司、燕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9)粤0112民初546号,二审案号:(2019)粤01民终12569号】已由你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0112执6825号。原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12月20日将上述案件所涉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与申请人一起于2020年5月14日在《南方日报》上依法刊登了资产转让通知及债权催收公告。现申请人作为新的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等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将申请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未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被执行人飒特公司、燕广公司、***、***、***未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关于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与飒特公司、燕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粤011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飒特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957235.83元、支付罚息(其中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同年10月26日以逾期本金28132723.8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以逾期本金2795723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52%计算);二、飒特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飒特公司不履行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有权对飒特公司名下的广州市XXXX房的房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244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广州市开发区XXXX房的房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1661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广州市开发区XXXX厂房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1961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飒特公司不履行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有权对燕广公司在飒特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250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对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飒特公司的债务,在3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飒特公司追偿。飒特公司、燕广公司、***、***、***不服前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粤01民终1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飒特公司、燕广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粤0112执6825号立案执行。 2019年12月20日,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与粤财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单户适用)》(编号:XXXX),,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并于2020年5月14日在《南方日报》A09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对债务人进行了告知。2020年3月2日,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出具《债权转让证明》,确认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将其享有的案涉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并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粤财公司已依法取得案涉债权,因此其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粤0112执682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