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02民初1131号 原告: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前工业区东江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