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83民初1813号
原告:大连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被告: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大连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某某装修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大连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