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109号之一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75号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军。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中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