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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109号之一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75号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军。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中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