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10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div> 法定代表人:黄国军。 被申请人:大连恒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11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