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10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div>
法定代表人:黄国军。
被申请人:大连恒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11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