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319号
原告:上海虹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7号123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欣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盐化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虹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欣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虹轻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虹轻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