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民初2438号
原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27107291。
法定代表人:龙志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5541901XN。
法定代表人:何汉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鄂1125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原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鄂11民终929号民事裁定,撤回原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本案中,原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小益
审 判 员 :王金和
人民陪审员 : 李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