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3631号
原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5541901XN。
法定代表人:何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390111,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审理活动,发表质证代理意见,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银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610581649,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庭审活动,接受调解、和解,发表代理意见。
被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27107291。
法定代表人:龙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628830,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请,代为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48元,减半收取计19024元,由原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涂少华人民陪审员张卫军人民陪审员夏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方                 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