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京山远华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民终1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27107291。
法定代表人:龙志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山远华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凤凰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MA48ATKU8P。
法定代表人:熊明华,经理。
原审被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京山县分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洪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MA491WB996。
负责人:***,负责人。
上诉人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京山远华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京山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市人民法院(2021)鄂082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京山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7月9日向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其按照规定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欢
审判员万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