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石鑫大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京山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朱月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京山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街道洪泉村二组。
负责人:杨金林,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66号。
法定代表人:龙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鸿生,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京山县分公司、被上诉人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47元,减半收取18073.5元,由上诉人***大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周丽红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