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3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市容城镇容城大道东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姣,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原案申请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监利市容城镇茶庵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案申请人:戴三毛,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原案申请人: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监利市红城乡章华大道银湖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想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戴三毛与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姣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姣称,异议人与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纠纷执行中枉法合并执行,把异议人接近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所有资产错误的低价“抵债”。其理由:第一、戴三毛以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义起诉异议人支付60%的工程进度款907万元,实际完工造价经异议人另案进行司法鉴定仅为754万元,误差近200万元,原判决错误,(2019)鄂1023执632号执行裁定枉法;第二、戴三毛起诉的借款100万元系戴三毛个人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异议人已按照戴三毛的指示打入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账户,并非异议人向戴三毛借款100万元;第三、戴三毛挂靠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资质违法,建设施工合同应当无效,不能当做有效合同来执行;第四、异议人向法院提起戴三毛违约停工解除合同诉讼对已烂尾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核算工程款,鉴定结果出来后不认可鉴定结果枉法错误判决,判决后以帮助调解和解本案为由要求异议人撤销上诉导致异议人失去上诉的权利;第五、异议人未参与评估,5000万元的资产低价评估为2050万元,流拍降价500多万元,直接损失资产,要求鉴定证实工程款900多万元不实不被允许。综上,应立即撤销(2019)鄂1023执6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重新立案审理。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明复印件、(2019)鄂1023执6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博奥鉴字【2021】第1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戴三毛与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终4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9)鄂102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2019)鄂102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鄂1023执63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监利市××××××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并通过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正量行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在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估价后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湖正房估字(2019)第ZA385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20515300元。据此,本院确定以评估价降价10%,即以18463770元为起拍价于2019年12月7日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20年4月11日,以第一次拍卖起拍价降价20%,即1480000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亦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流拍的资产抵偿给三个申请执行人按份共有。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9)鄂1023执6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监利市××××××的不动产〔鄂(××××)监利县不动产权第××××号〕予以解除查封,作价148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债务12246704元;抵债作价价格高于债权总额的部分即2553296元(其中,还需扣除三案件执行费88356元)由三申请执行人退还给被执行人***;二、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抵债不动产权的份额分别为65%、10%、25%;三、抵债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戴三毛与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终4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9)鄂102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2019)鄂102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本院依法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因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流拍的资产抵偿给三个申请执行人按份共有,本院作出(2019)鄂1023执6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定程序,本院的执行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无不当之处,本院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异议人提出的枉法裁判以及其他在审判中的问题,本异议案件无法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姣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瞿年生
审判员 朱 祥
审判员 宋振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易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