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执复3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市容城镇容城大道东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薛建华,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监利市容城镇茶庵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不服监利市人民法院(2022)鄂1023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监利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薛建华、***提出执行异议称,异议人与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纠纷执行中枉法合并执行,把异议人接近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所有资产错误的低价“抵债”。其理由:第一、戴三毛以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义起诉异议人支付60%的工程进度款907万元,实际完工造价经异议人另案进行司法鉴定仅为754万元,误差近200万元,原判决错误,(2019)鄂1023执632号执行裁定枉法;第二、戴三毛起诉的借款100万元系戴三毛个人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异议人已按照戴三毛的指示打入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账户,并非异议人向戴三毛借款100万元;第三、戴三毛挂靠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资质违法,建设施工合同应当无效,不能当做有效合同来执行;第四、异议人向法院提起戴三毛违约停工解除合同诉讼对已烂尾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核算工程款,鉴定结果出来后不认可鉴定结果枉法错误判决,判决后以帮助调解和解本案为由要求异议人撤销上诉导致异议人失去上诉的权利;第五、异议人未参与评估,5000万元的资产低价评估为2050万元,流拍降价500多万元,直接损失资产,要求鉴定证实工程款900多万元不实不被允许。综上,应立即撤销(2019)鄂1023执6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重新立案审理。
监利市人民法院查明,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戴三毛与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终476号民事判决、该院(2019)鄂102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2019)鄂102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鄂1023执63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监利市容城镇容城大道东402号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并通过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正量行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在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估价后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湖正房估字(2019)第ZA385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20515300元。据此,该院确定以评估价降价10%,即以18463770元为起拍价于2019年12月7日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20年4月11日,以第一次拍卖起拍价降价20%,即1480000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亦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流拍的资产抵偿给三个申请执行人按份共有。该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19)鄂1023执6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监利市容城镇容城大道(东)402号的不动产〔鄂(2016)监利县不动产权第0××2号〕予以解除查封,作价148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债务12246704元;抵债作价价格高于债权总额的部分即2553296元(其中,还需扣除三案件执行费88356元)由三申请执行人退还给被执行人***;二、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抵债不动产权的份额分别为65%、10%、25%;三、抵债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监利市人民法院认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戴三毛与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终476号民事判决书、该院(2019)鄂102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2019)鄂102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该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该院依法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因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戴三毛、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流拍的资产抵偿给三个申请执行人按份共有,该院作出(2019)鄂1023执6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定程序,该院的执行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无不当之处,该院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异议人提出的枉法裁判以及其他在审判中的问题,本异议案件无法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薛建华、***的异议请求。
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监利市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不应将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薛建华、***的债权纳入对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中来,严重超额查封、抵债,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和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请求中止执行监利市人民法院(2022)鄂1023执异6号执行裁定及其他涉及申请人的法律文书和执行措施。暂缓将拍卖、变卖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解除对***个人金融账户及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复议申请人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20)鄂1023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鄂10执复24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该案中,复议申请人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一、监利县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严重违法,具体是执行法律文书未向申请人送达和告知;将“玉沙小贷”对薛建华、***享有的债权纳入由“讯通公司”债务优先偿还严重违反执行规定;严重超额查封。二、“讯通公司”与“建筑总公司”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该案判决结果与执行案件具有重大关联,直接影响到执行金额,因此应当暂缓执行。请求:一、裁定中止执行监利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3执632号、(2019)鄂1023执632-2号、(2020)鄂1023执37号及其它涉及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戴三毛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执行措施。二、暂缓将已查封的位于监利市××道××号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土地、在建工程等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支付给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戴三毛。三、排除湖北正量行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执行依据。四、解封对***个人金融账户及名下财产的冻结。请求人民法院终止执行。监利市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请求。
另,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监利市人民法院有将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薛建华、***的债权纳入对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中的执行行为。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监利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监利县玉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监利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为限执行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监利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该院据此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复议理由在监利市人民法院(2020)鄂1023执异7号执行裁定、本院(2020)鄂10执复24号执行裁定已经审查过,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复议申请人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认为其与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系对执行依据不服,不是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湖北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监利市人民法院(2022)鄂1023执异5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俊文
审判员 李慧敏
审判员 王劲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