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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06民初24673号 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刘某,副主任。 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某某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40106093780084C。 负责人:***。 第三人: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789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某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某某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第三人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委会及第三人某某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8454.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于保修期满(即2022年12月20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退还工程款保证金(总工程款的3%)59276.92元;3.第三人某某委会、某某公司在代管账户中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4.第三人某某公司在其管理的翠湖山庄共有资金账户的款项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账户名称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翠湖山庄),账户:4400********—000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府路支行];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8日,某某公司与某某委会签订《翠湖山庄4#、9#-13#楼供水管改造项目合同书》,约定:某某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某某委会所在翠湖山庄4#、9#-13#楼供水管改造项目工程,合同承包工期为60日历天,合同总价为1712322.93元,后期因该项目工程量增加,变更增量项目金额为275266,81元,合同总价变更为1987589.74元。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及保证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开展翠湖山庄供水管改造,并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完成翠湖山庄9#楼供水管改造、2020年8月18日完成翠湖山庄10#楼供水管改造、2020年9月10日完成翠湖山庄11#楼供水管改造、2020年9月16日完成翠湖山庄12#楼供水管改造、2020年9月30日完成翠湖山庄4#楼供水管改造。至此,某某公司已依约完成涉案工程。截至目前,某某委会已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369858.36元,尚欠付工程款617731.38元。2020年10月19日,某某委会任期届满,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第三人翠湖社区居委会代履行业委会职责。此外据了解,某某委会在财物移交过程中,亦将部分款项转至翠湖小区现有物业管理公司即某某公司账户,因此某某委会欠付的工程款应从某某委会、某某公司的代管账户进行支付。某某公司经多次与某某委会、第三人协商,均无果,故诉至法院。翠湖山庄物业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成立,某某公司不清楚目前翠湖山庄的资金账户管理情况如何。 被告某某委会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某某公司述称:涉案合同系某某公司与某某委会签订,工程费用由小区该楼栋业主共同分摊,由业委会工作人员收取业主分摊供水改造费用并直接划入该业委会开设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前期工程费用支付也是由业委会从该账户中支付的。某某公司称某某委会在财物移交过程中,将部分款项转至小区现管物业某某公司的账户是没有依据的,我方从未收到某某委会将此部分款项转入我方账户。对于某某公司提出的管理问题,我方不清楚。 第三人某某委会未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8日,某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某某委会(发包方,甲方)签订《翠湖山庄4#、9#-13#楼供水管改造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翠湖山庄4#、9#-13#楼供水管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保修期二年;承包方式为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工具、包运输、包管理费、包税金、包验收合格;合同总价为1712322.93元,不含暂定金;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其消耗的含量和价差处理,按本条(1-6)项执行,(1)工程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和其他项目措施费总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2)当甲方需求发生变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0年以来广东省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综合定额及下列原则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报发包人审批并作为结算价,(3)投标报价中有的材料设备按照原工程量清单单价乘下浮率结算,(4)投标报价中没有的设备材料,有指导价的按照施工当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5)投标报价和指导价都没有可参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报价,由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6)工程变更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若不是发包人的原因致使材料发生变更,不增加任何费用;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按本条(1-3)项执行,(1)预付款自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2)乙方每完成两幢楼(翠湖山庄4#、9#-13#)的供水管改造并提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3)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竣工图电子版等)和合同全额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4)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工程结算按本条(1、2、3)项执行,(1)乙方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内提出竣工结算,并交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接到结算之日起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作同意,结算尾数,(2)甲方要求或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则按工程增减的数量进行调整,一并列入结算,(3)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冋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从超过十天次日起,根据拖欠数额,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结清之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他损失按实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一方逾期结清或退回工程尾款者,从逾期十天次日起,按应结清或退回数额,比照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偿付逾期违约金等。《合同书》尾部甲方签约代表处显示案外人***签名,甲方签章处下方打印有甲方纳税人识别码和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账号7443********)。 2021年4月6日,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本案诉讼材料。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公司为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六份(均为原件),载明:翠湖山庄4#楼供水管改造项目,开工日期2020年8月25日,竣工时间2020年9月30日;翠湖山庄9#楼供水管改造项目,开工日期2020年5月15日,竣工时间2020年7月10日;翠湖山庄10#楼供水管改造项目,开工日期2020年7月20日,竣工时间2020年8月18日;翠湖山庄11#楼供水管改造项目,开工日期2020年8月15日,竣工时间2020年9月10日;翠湖山庄12#楼供水管改造项目,开工日期2020年8月17日,竣工时间2020年9月16日;翠湖山庄13#楼供水管改造项目,开工日期2020年10月1日,竣工时间2020年11月3日;验收意见均为本工程按合同要求,依据设计图纸,所有预算项目均已完成,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验收合格标准,满足使用功能,通过甲方验收,从即日起移交甲方管理。建设单位栏均手写“已完成11月28日提出的问题,验收合格”字样及显示有案外人***等人的签名和日期“12.21”。设计单位栏加盖案外人“广州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公章。施工单位栏加盖某某公司公章。 某某公司为证明其已收取工程款情况,提交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四份,显示付款人均为某某委会,账号7443********(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园支行)的账户于2020年1月10日转账存款342464.59元,账号为9550********的账户于2020年8月20日柜台转账存款342464.59元、于2020年9月23日柜台转账存款342464.59元、于2020年10月18日柜台转账存款342464.59元。 另某某公司为证明某某委会于2020年10月19日任期届满后,未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由某某委会代履行业委会职责,提交显示由某某委会于2020年10月29日发出的《关于翠湖山庄在居委会代履行业委会职责期间管理方案的公示》(显示在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前,由某某委会代履行业委会职责)以及显示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天园街道办事处城管科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商定翠湖山庄后续管理方案的会议纪要》(显示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某某委会代为履行业委会职责)。为证明某某公司管理的翠湖山庄共有资金账户情况,提交显示加盖有“广州市天河区翠湖山庄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翠湖山庄物业服务中心”印章的《翠湖山庄共有资金使用情况公示》,显示共有资金账户名称为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翠湖山庄),共有资金的账号为4400********-0004,共有资金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天府路支行,项目总户数为1963,共有资金当前期初余额1518844.38元,共有资金当期期末余额1306727.09元。某某公司表示该公示情况所涉账户为其代管的公共维修资金,其中资金来源于其收取的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其按固定比例提取物业管理费汇入该账号,该款项用于小区公共维修,而涉案工程为小区部分业主的自筹项目,据其了解,某某委会在与某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后设立了专门的用于支付工程款的账户,由项目所涉及楼栋的业主将筹集款项汇入该账户,该账户也是以某某委会的名义开设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经某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鉴定机构,经过现场勘察,该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2)粤0106民初24673号“翠湖山庄4栋、9栋、10栋、11栋、12栋、13栋供水管改造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终稿)》,载明鉴定结论为本工程总鉴定造价为1913854.02元。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对该报告无异议,某某委会未发表意见。某某公司就本案鉴定事宜支出鉴定费用28475.89元。 为查明案情,本院就某某公司提交的收款凭证中所涉支付账户分别向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所涉账号为7443********)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起义路支行(所涉账号为9550********)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上述账户的开户信息及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的交易信息。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出具的材料显示账号为7443********的账户客户名称为某某委会,负责人为***,该账户于2020年1月10日向某某公司支付供水管项目预付款342464.59元、于2020年6月19日向广州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翠湖山庄二期给水管改造设计费8000元、于2020年7月23日向广州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翠湖山庄二期给水管改造设计费28000元、于2020年10月18日收到某某委会账号为9550********的账户转账的386564.59元,2023年3月21日批量结息入账后账户余额为1223771.91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起义路支行出具的材料显示账号为9550********的账户户名为某某委会,该账户于2020年8月20日向某某公司支付342464.59元、于2020年9月23日向某某公司支付342464.59元、于2020年10月18日向某某公司支付342464.59元、于2020年10月18日向某某委会名下账户(账号7443********)转账386564.59元,2021年6月21日结息转入后账户余额为32274.82元。经质证,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对上述材料无异议,某某公司还表示上述两个账户中一个为收取小区公共收益的专用账户,另一账户为其上述筹集涉案工程款项的账户,但因为某某委会任期届满,其名下账户已被银行冻结,需待第五届业委会成立后持印章前往银行解冻,但目前第五届业委会尚未成立。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还就相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某某公司表示涉案工程于2021年12月21日竣工,故其从该日起主张违约金,合同约定质保金在竣工后两年支付,但某某委会的行为表示其已不可能向某某公司支付款项,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请要求某某委会直接支付质保金。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及某某委会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某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913854.02元,某某委会已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369858.36元,且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涉案工程最终于2020年11月3日竣工,两年保修期已于2022年11月2日届满,故某某公司诉请要求某某委会一并支付质保金并无不当,故某某委会还应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43995.66元。至于某某公司主张的迟延支付工程款(不含质保金)的违约金,鉴于双方并未完成涉案工程的结算工作,故本院酌情认定该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2021年4月6日)之日,违约金计算的本金应为448302.96元[543995.66元-95692.7元(1913854.02元×5%)],且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即某某委会应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43995.66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448302.9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4月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对于某某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委会及某某公司以其代管账户以及某某公司以其管理的翠湖山庄共有资金账户中的款项向某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根据本案目前查明事实可知,某某委会名下银行账户中尚有款项足以支付本院上述认定的其应付款项,且某某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账户情况,故对某某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某某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某某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某某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3995.66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448302.9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4月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驳回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24元、鉴定费28475.89元,均由被告广州某某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