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504执保88号
申请人:四川华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龙镇街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方兴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95073339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住总安汉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圣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1J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华展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住总安汉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的本次保全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住总安汉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