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2民初289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现住沁阳市。
被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苗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守太,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华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凯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