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夏区江夏大道大花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3754418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樟树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350905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鄂118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后,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2019)鄂1182执14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1)被执行人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1003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410元,申请执行费12144元。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终结执行,并于2022年5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通过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路××栋××商铺,经过两次拍卖、变卖均无人竞拍,申请执行人拒不接受上述商铺;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5、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