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5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大花山,统一社会用信用代码:9142115737544184P。
法定代表人:雷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5895元及利息96734.97元(以下欠工程款19458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313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185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叙永支行23×××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1801.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学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