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执243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大花山。
法定代表人:雷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美林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楚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美林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青美林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青美林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19353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85元、公告费1080元、执行费285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美林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