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9149号
原告:***,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7-2号5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204381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五号南光大厦三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114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