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执31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五号南光大厦三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114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二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283368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博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1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博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01256.3元(包括本金3249897.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0元和执行费34899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